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母亲亲眼看见儿子被撞身亡,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吗?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身体上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慢慢愈合,然而精神上的创伤,有时哪怕是时间都无法抹平。孩子的离世,遭受打击最大的便是母亲,而亲看目睹孩子出事,母亲所遭受的打击更是巨大。那么母亲可以另外要求就因受到惊吓、伤心过度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吗?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2019年4月的一天,郭某带着5岁的孩子吴某去书店买书回来,在一个十字路口绿灯时,两人走人行通道过街,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闯红灯超速通过,直接将5岁的吴某撞倒,当场身亡,走在孩子后面的郭某亲眼看见了孩子被撞死亡的全过程。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认定书显示,丁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郭某因为亲眼看见孩子被撞死的全过程,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写明郭某因精神重创而罹患重度抑郁。2019年10月,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之外,另外要求就因受到惊吓、伤心过度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外,郭某能否获得因受惊吓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震惊损害?
震惊损害,又称休克损害、惊吓损害、情绪悲痛等。一般认为,震惊损害指的是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者发生后,被害者以外的第三人,因当时目睹或因嗣后耳闻损害事故发生的事实,受到刺激而导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的损害。
我国没有独立的法律条文规定震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在《民法典》第1183条作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1款汲取了以往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规定侵害人身权益以及特定财产权益时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没有单独规定震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对此条款进行解释,以涵盖震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目睹近亲属重大伤亡而导致的震惊损害,是独立的一个侵权责任类型。震惊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须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震惊损害一般来源于极端的、恶劣的事件;其实施对象是直接受害人,而非受震惊损害人,如行为人故意杀害母亲,儿子目睹了这一过程,儿子就是震惊受害人。故震惊损害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直接受害人,而非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是间接损害,而非直接损害。
2.行为人须造成震惊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为了保证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震惊损害人应当出具医学上的证明。
3.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与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惊吓产生的损害源于受害人遭受伤害这一事实。
4.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震惊受害人遭受震惊损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的标准应当较高,要求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知悉他人在场,并且知悉在场他人的身份。重大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知悉他人在场及他人身份,但是极端疏忽或轻信,导致震惊发生。
5.受惊吓者需实时实地感知人身伤害事故且是人身伤害受害者的近亲属。受惊吓人须为人身伤亡事故受害者的近亲属,如目睹工友发生车祸而导致精神失常的案例,当事人就没有获得震惊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实时实地不应做扩大解释,如在母亲车祸受伤住院、不治而亡后,儿子提起震惊损害赔偿请求,就不应认定为实时实地。“感知”不限于目睹,也包括亲耳听到。
郭某能否获得因受惊吓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故事中某驾车闯红灯将吴某撞死,属于极端恶劣的事件,丁某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生命权,吴某是直接受害人。郭某因目睹了吴某被撞死的全过程,精神上遭受重创,郭某出具的其精神和心理受到重创的医学证明,就可以证明郭某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目睹亲生子女意外死亡,足以导致母亲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法律上就具备了因果关系。
上述故事最大争议在于,丁某对郭某所遭受目睹儿子死亡的震惊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司机,应当看到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当一个成年人带领一个未成年人的时候,也应当能预见到这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是至亲的关系,丁某对此极端疏忽,因此可以认为具有重大过失。总之,丁某将吴某撞死,导致郭某的心理和精神遭受重创,符合震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丁某应当进行赔偿。
不过依据《民法典》第1181条和司法解释,郭某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在抚慰金之外,郭某可以再获得一份震惊损害赔偿吗?实践中持肯定意见。因为,抚慰金是对失去亲人的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震惊是除失去亲人之外遭受的额外损害,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会获得震惊损害赔偿,只有实时实地感知到亲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近亲属,才有震惊损害赔偿请求权。震惊损害是一种独立于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害的、较失去亲人又增加的一份损害,应当另行予以赔偿。当然,如果郭某对吴某监护不力,致使孩子走脱,独自跑到人行通道上被丁某撞伤而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则应当消减部分震惊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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