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网名是否也受到法律保护呢?名字,跟随我们一生,是我们与他人相区别的称谓,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网络时代,网名对于人们来说很重要,并且有不少网红的网名被我们所熟知,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是否可以像我们的真实姓名一样被法律保护呢?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汉云吧”为汉服爱好者聚集的贴吧,论坛用户实名注册后可以在贴吧发帖。“汉云七杰”是该贴吧建立之初的七位资深用户的ID合称。“汉云龙”原名曹某,为贴吧吧主,热爱传统汉服,拥有粉丝近百万;“汉云海”原名栾某,为汉云七杰之一,偏爱与现代融合的新汉服,凭借倡导新汉服的网络内容逐渐走红。二人矛盾日渐尖锐,“汉云龙”发帖指责“汉云海”是“传统汉服和传统文化的背叛者”“审美低下、忘恩负义的狗”,认为“汉云海”网名不配冠以“汉云”二字,要求其更改网名。
此外,“汉云龙”还删除了贴吧中所有以“汉云海”为署名的帖子,并鼓动其粉丝对“汉云海”进行谩骂;同时,“汉云龙”指使粉丝何某注册ID“汉云海本人”、将该ID头像设置为与“汉云海”原头像一样的头像,用该ID在贴吧发布贬损新汉服的内容。栾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欲诉诸法律。
那么,栾某的网名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 什么是网名?
网名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互联网中使用的署名,论坛贴吧留言板的用户名ID、网络聊天自行设置的昵称、互联网社交平台自行设置的名称等都是生活中常见的网名。
上述故事中,曹某在贴吧使用的署名“汉云龙”、栾某在贴吧使用的署名“汉云海”就是他们的网名。
■ 《民法典》对网名的保护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网名的保护是对其姓名权保护的延伸和变形。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3条也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姓名权和名称权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姓名和名称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因为他们是用以确定和代表特定个体与其他个体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识,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是民事主体内在人格的外在体现,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关。
姓名亦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网名等可以标识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当下,笔名、艺名、网名的使用很普遍,有时其起到的人身标识作用甚至比本名还要大。
法律对网名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网名是网络环境中最为直观的标识民事主体人身特征的符号,其与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本名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对于网名的保护是法律对于姓名保护在网络世界中的体现。
我们要注意的是,法律将权利人某一法益作为绝对权加以保护,就相应地为其他不特定的人增加了不得侵害该权利的义务,所以绝对权的范围不宜过大。因此,法律并非对所有网名都会加以保护。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了与姓名、名称受同等保护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的条件,即这些别名必须具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两个条件才能与姓名和名称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网名是《民法典》第1017条明文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别名的一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应得到与姓名同等的保护。
同等保护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像对待姓名与名称样,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上述网名,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决定和使用自己的网名,不得盗用和假冒权利人的网名。
■ 曹某是否侵犯了栾某的姓名权
上述故事中,“汉云海”是栾某的网名,其使用该网名发布原创内容并为网络公众所熟知,该网名属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网名,应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所以栾某依法有权自行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汉云海”这个网名,曹某和其粉丝何某均无权因自己的好恶加以干涉。曹某删除贴吧中所有以“汉云海”为署名的帖子的行为,属于干涉栾某使用网名的行为,侵害了栾某的姓名权,同时也干涉了栾某表达自由的权利。何某注册ID“汉云海本人”,将该ID头像设置为与“汉云海”原头像一样的头像,并用其发布与栾某本人意见显著不同的言论,属于假冒栾某网名的行为,同样侵害了栾某的姓名权和表达自由。此外,曹某鼓动其粉丝对“汉云海”进行谩骂,在网络公开指责栾某是“传统文化的背叛者”和“审美低下、忘恩负义的狗”的行为,属于对栾某的侮辱,侵害了栾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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