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现实生活中孤寡老人也不在少数,老人的晚年生活该如何保障呢?那么,在《民法典》中,老年人晚年生活是如何被保障的呢?接下来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今天的故事。
故事梗概
老王年过七旬,膝下无子女。老王从老伴去世后,就一直生活在幸福养老院,在养老院里老王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也结识了不少老年人朋友。最近,老王的一位同龄朋友老张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看到这样的场景,老王不禁感到担忧,自己无儿无女,如果日后自己也得了老年痴呆,谁能照顾自己呢?
《民法典》颁布后,幸福养老院举办了学习民法典的活动,老王向普法人员咨询,他能不能趁着自己身体健康、意识清楚的时候,事先与幸福养老院协商:如果自己日后患老年痴呆,将养老院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那么,老王到底能不能事先与养老院协商担任自己老年痴呆后的监护人呢?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指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进行协商,通过签订监护协议,合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签订了监护协议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依照监护协议,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更好地保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第26条第1款首次规定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典第33条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的经验,并扩大了意定监护的范围,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确认了成年意定监护是合法的监护设置方式。
《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设定意定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 成年人应当在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选任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即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
● 成年意定监护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成年人与意定监护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前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意定监护人进行监护。
● 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以及第35条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意义
意定监护对于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目前还没有规定监护登记程序,可以借鉴公证方法,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经公证更为稳妥。通过监护协议,确立了意定监护法律关系后,当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产生监护关系,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上述故事中老王身体健康、意识清楚,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意定监护的基本条件。同时,幸福养老院现在对老王照顾周到,老王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与幸福养老院就相关费用、情形,甚至之后的监护方式等等事先进行协商,一旦老王出现老年痴呆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幸福养老院将根据事先约定的协议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老王可以事先与养老院协商由养老院担任自己老年痴呆后的监护人,这一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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