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乙男赔偿甲女医疗费40929.33元,误工费7830.57元,营养费3000元;
2.判令乙男赔偿甲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乙男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甲女现涉案陈述,双方于2019年9月网上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当时甲女婚姻状况系离异,乙男称自己婚姻状况为离异;后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在甲女家中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又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4月19日甲女检查确认怀孕后告知乙男,乙男则要求甲女引产,现有双方聊天记录中显示乙男致甲女“亲爱的,这个事情真得很头疼,对吧,因为之前的话,我也跟你说过就是现阶段的话,我也不想要孩子,对于你的话我肯定是100%的这种疼爱,然后呢,你也知道不管什么时候我都不会不要你的,但是对于这个孩子,我觉得真得现在来的不是时候…”。此后,甲女于2020年4月25日独自前往医院检查时即要求住院,甲女遂自己交纳了住院医疗费用,后在2020年4月27日由乙男陪同下做了引产手术,乙男当时在《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栏签字,与患者关系栏写明为夫妻。
甲女现陈述其在引产出院后,多次联系乙男均不予理会甲女,也没有支付引产的医疗费用。此后半年来,甲女精神低落,时常哭泣,曾就诊于北京安定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甲女亦提交单位误工证明,显示单位知其引产手术请假减扣工资之情况。
现甲女认为乙男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另查明,乙男时年与甲女交往时之婚姻状况为已婚。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女陈述因与乙男交往过程中的流产问题导致医疗支出及工作、健康受影响,诉求乙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合计51759.9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乙男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乙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涉案相关诉讼权利;乙男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当庭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之证据材料、双方的婚姻状况情形以及交往过程、引产环节、及甲女引产后的后续状况,认为乙男的涉案行为对甲女的身心健康等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甲女涉案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甲女方的相关因素予以一并考量,故现酌定乙男给付甲女涉案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为40000元,另判令乙男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10000元;对甲女涉案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一、乙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甲女涉案医疗费用、误工费及营养费款合计四万元整,另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款一万元整;
二、驳回甲女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