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医疗费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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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疏忽或故意不及时申报工伤,导致职工的医疗费用无法及时得到报销。那么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医疗费应由谁负责?(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医疗费谁来负责?

案例回顾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并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同年5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然而,事故发生后,公司并未及时为王某申报工伤。直到2022年1月,王某才自行向平江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王某通过劳动仲裁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随后,王某又向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3090元。工伤保险中心支付了除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的其他费用,共计112400元,但明确表示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690元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拒绝支付后,王某将其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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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王某负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公司承担。

经法院释法明理,王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当庭支付了王某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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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公司未在王某受伤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这意味着,从王某受伤之日起到其自行申请并被受理工伤认定之日止,这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用人单位的及时申报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救济途径,在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工伤相关法律问题,可拨打☎️13810963142进行咨询,专业的律师能够最大化保障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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