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对方欠我钱不还,开庭还不来……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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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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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欠我的合同款逾期未支付,开庭还没来……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来看一看缺席判决。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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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述

    自2015年起,邵某陆续为某公司提供水泥、砂浆等建筑材料。2017年11月9日,某公司为邵某出具《水泥结算清单》,其上对2015年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水泥、砂浆的供货日期、种类、单价数量、金额以及签收人进行了记载,并在上述《水泥结算清单》的底部记载:“2016年送水泥、砂浆共4次,合计8870元,至2017年11月9日共计144470元(壹拾肆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于2018年2月6日前结清。”2018年12月31日,高某在上述《水泥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

    某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邵某遂诉至法院,就此事件,邵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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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邵某履行供货义务后,某公司以《水泥结算清单》的形式对所欠货款金额进行确认,某公司应当给付邵某货款,故对邵某要求某公司给付144470元水泥、砂浆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某公司在《水泥结算清单》中承诺于2018年2月6日之前付清货款,现其未按期给付,其违约行为确给邵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对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邵某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对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评析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个缺席判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的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参加庭审活动,人民法院仍然是可以作出判决的。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因此,为了逃避责任不出席法庭是行不通的,该履行的责任还是要履行的,合同违约,损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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