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然而不少人因为是熟人就不好意思写欠条。若是要钱不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我们将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看如何将欠款追回。
案件简述
被告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6年7月向被告账户转款5万元,月底又转款6万元,2016年9月转款10万元。由于原告认为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然而多次催还未果,被告也并未给到原告正面答复。遂于2019年底原告委托我所许迪律师为代理人并诉诸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其行为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21万元,因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实际向被告出借21万元,现被告应当偿还其21万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就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起的利息。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
律师建议
绝大部分自然人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人因为借款人与自己关系较好,感觉写不写借条无所谓或者说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局面。
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最直接体现,在诉讼中出借人提供借条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除非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系虚假的或者出借人并未支付所借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此,一定要留存好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便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向朋友借钱在所难免,借钱给朋友也是人之常情。虽然我们都相信友情坚如磐石,然而世事无常,人心难测,有些时候友情在一夜之间也能土崩瓦解。因此,不论是借钱人还是出借人都应该“厚起脸皮”签署借条。
一个完备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
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时间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还款的具体时间;
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6.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
7.借款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