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交通事故伤者死亡案件,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共赔偿伤者家属112万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占3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述
在密云区某路段,李某驾驶机动车有未按规定减速让行且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陶女士有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路段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陶女士负次要责任。陶女士全部损失160余万元,责任划分后,我们主张了130余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112万元,李某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陶女士因重度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尹先生系二级伤残,常年需要药物治疗,专人照顾,没有生活来源,靠妻子和儿子的收入维持生活。在这112万元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占了30余万元,保险公司因尹先生有成年儿子,认为夫妻之间是扶住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应减轻陶女士的义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提起了上诉。
二审维持
一旦上诉请求得到支持,将大幅度减少我方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对于委托人是非常不利的。最终,在我所律师的争取下,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陶女士丈夫尹先生为肢体二级残疾,脑卒中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符合前述规定中的被抚养人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尹先生被扶养人生活费30余万元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次事故,第一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双方划分为同等责任,这对于我方是非常不利的,我所律师提起复核,经复核,改为主次责任,直接为委托人多争取到了20%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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